加快循环经济法立法进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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站 www.www.newcity4sale.com 时间:2007-01-01 11:09 来源:
发展循环经济是党中央、国务院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,正在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。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来看:如此重大的可持续发展课题在概念上还是仁者见仁,智者见智,没有统一定论;在体制上,还没有形成‘一马当先,万马奔腾’的管理体制,更多的是政出多门,企业难以适从;在机制上,推行循环经济与不推行循环经济还没有形成利益差别化的选择机制。因此必须加快《循环经济法》立法步伐,将发展循环经济纳入法制化建设的轨道”。十届全国人大代表、青啤公司总裁金志国两会期间接受记者专访时如是说。
金志国代表说,大量的研究资料表明: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导致的资源和环境问题更加严峻。2005年,我国成为第一煤炭消费大国和第二石油、电力消费大国,消耗世界当年总量近50%的水泥、35%的铁矿石、20%的氧化铝和铜,但创造的GDP却仅占世界的4%。现有荒漠化土地面积占国土面积27.9%,每年仍增加1万多平方公里。全国主要污染物如化学耗氧量、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别超过水环境和大气环境容量的60%和80%。
预测研究表明,2010年我国45种主要矿产资源中有21种可以保证需求;石油对外依存度将达到57%,铁矿石、铜、铝将分别达到57%、70%、80%。2020年我国GDP将实现翻两番的目标,如果沿袭传统的线性经济增长模式,按目前的资源消耗和污染控制水平,污染负荷将增加4—5倍,国家环境安全和经济安全将面临严峻挑战。因此必须加快《循环经济法》立法,尽快运用法律的手段,以减量化、再利用和资源化准则来规范社会经济行为,以缓解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资源和环境矛盾。
金志国认为,《循环经济法》的制订要正确处理好发展循环经济的几个主要关系:首先要统筹安排好法定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的关系,力避政出多门现象;其次把发展循环经济的市场驱动和政府推动有机结合起来,使循环经济工作有法可依、有账可算,力避循环经济的“不经济现象”;三是把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企业主体作用结合起来,形成政府激励推动、企业自觉行动的上下和谐联动机制,力避手段目的化、部门利益化、工作形式化、表面化现象;四是把奖励与惩罚结合起来,通过配套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导向,对污染严重的企业给予停产关闭等重罚,对消耗高、效率低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强制淘汰,对国家鼓励发展循环经济项目给予税收优惠、政策倾斜和专项资金支持,力避循环经济的“大锅饭”现象。